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按照勤俭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根据国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昆明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公杂费等。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各系、部、中心要严格执行差旅费报批、报销制度,财务部审核、报销差旅费要严格按照学院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标准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职 级 |
火车 |
飞 机 |
轮 船 |
备注 |
院长及相当职务 |
硬席(硬座、硬卧) |
经济舱 经济舱 |
二等舱 |
按实报销 |
处级干部及相关职务 |
三等舱 |
|||
其余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 |
经 批准方可 |
三等舱 |
按规定报销 |
说明 |
处级以下须经学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
第六条 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进行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日程较短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经学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往返机场的车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火车6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处级以下出差人员自愿乘坐飞机出差,若机票价格低于当天硬卧中铺火车票价格,按机票价格进行报销;若机票价格高于火车硬卧中铺价格,按硬卧中铺价格进行报销,差额自理。
第九条 使用校车出差,其各类补贴、费用(含过路费、过桥费等),包含在出车费用中,不重复报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出差人员相同。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路程较短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但不得自驾,租赁费用可凭据结合学院规定报销。
第三章 住宿标准
第十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以上星级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往宿豪华房间,特殊情况须经学院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院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照第十条规定凭据实报实销。
第十二条 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如下,实际住宿费超过下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地区 |
省 内 |
省 外 |
|
标准 |
200元 |
一线城市 |
二线城市 |
每人每天 |
300元 |
250元 |
第十三条 处级及以下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不区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按以下规定执行,超支部分自理。
地区 |
省 内 |
省 外 |
|
标准 |
40元 |
一线城市 |
二线城市 |
每人每天 |
80元 |
60元 |
第十七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学院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院级领导及以上职务出差的伙食费用凭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指出差人员住勤期间用于交通等方面的杂费支出,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勤期间由学院提供交通工具的,可凭路桥通行费票据据实报销公杂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院级领导出差的公杂费凭发票实报实销。
第六章 与会、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离开昆明市城区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学院按会议费统一开支,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指本办法第一至第五章规定,下同)报销。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离开昆明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会议通知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
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培训时间超过十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培训资料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酌情报销。
教职工带学生实习、采风、参加技能性比赛等,离开昆明市城区,可参照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酌情报销。
第二十六条 离开昆明市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若在大学联盟内则参照大学联盟管理规定,在大学联盟以外的单位则按本办法中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进行报销。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活动,脱产参加活动的按出差管理办法进行费用报销,利用非工作时间不脱产参加活动的,其活动期间每人每天按30元计发费用补助,不再单独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 从事科研课题及调研工作的,在学院规定的范围内按专用经费管理办法报销,超支的部分,由课题负责人自行解决。
第七章 出境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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