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关于差旅费报销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3-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按照勤俭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根据国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昆明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公杂费等。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各系、部、中心要严格执行差旅费报批、报销制度,财务部审核、报销差旅费要严格按照学院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标准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职 级

火车

飞 机

轮 船

备注

院长及相当职务

硬席(硬座、硬卧)

经济舱

经济舱

二等舱

按实报销

处级干部及相关职务

三等舱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批准方可

三等舱

按规定报销

说明

处级以下须经学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六条  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进行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日程较短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经学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往返机场的车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火车6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处级以下出差人员自愿乘坐飞机出差,若机票价格低于当天硬卧中铺火车票价格,按机票价格进行报销;若机票价格高于火车硬卧中铺价格,按硬卧中铺价格进行报销,差额自理。

第九条  使用校车出差,其各类补贴、费用(含过路费、过桥费等),包含在出车费用中,不重复报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出差人员相同。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路程较短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但不得自驾,租赁费用可凭据结合学院规定报销。

第三章  住宿标准

第十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以上星级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往宿豪华房间,特殊情况须经学院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院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照第十条规定凭据实报实销。

    第十二条  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如下,实际住宿费超过下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地区

 

 

标准

200

一线城市

二线城市

每人每天

300

250

    第十三条  处级及以下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不区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按以下规定执行,超支部分自理。

地区

 

 

标准

40

一线城市

二线城市

每人每天

80

60

第十七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学院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院级领导及以上职务出差的伙食费用凭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指出差人员住勤期间用于交通等方面的杂费支出,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0//天。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勤期间由学院提供交通工具的,可凭路桥通行费票据据实报销公杂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院级领导出差的公杂费凭发票实报实销。

第六章  与会、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离开昆明市城区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学院按会议费统一开支,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指本办法第一至第五章规定,下同)报销。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离开昆明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会议通知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

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培训时间超过十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培训资料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酌情报销。

    教职工带学生实习、采风、参加技能性比赛等,离开昆明市城区,可参照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酌情报销。

    第二十六条  离开昆明市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若在大学联盟内则参照大学联盟管理规定,在大学联盟以外的单位则按本办法中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进行报销。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活动,脱产参加活动的按出差管理办法进行费用报销,利用非工作时间不脱产参加活动的,其活动期间每人每天按30元计发费用补助,不再单独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  从事科研课题及调研工作的,在学院规定的范围内按专用经费管理办法报销,超支的部分,由课题负责人自行解决。

第七章  出境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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