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6-19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评估验收,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立项按照《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应及时按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依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立项目台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项目资金应全额投入项目建设,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条  项目实施中应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学校)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实施中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省教育厅对专项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跟踪监管。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实施中期和项目完成后向项目主管部门分别报送中期进展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或改变项目内容的,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因故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终止,并将专项资金上缴财政部门。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总结报告,理清项目收支账目,如实编制项目决算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期间学校财务报表),做好《云南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的填写及辅助材料的准备,并逐级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

项目验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资金安排文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预算表;

 (三)项目实施中期报告、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执行期间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 省教育厅对同意验收的项目,接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九条  验收程序:

(一)听取项目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二)查阅项目单位提供的验收文件;

(三)对项目单位的有关财务数据、发展主要指标、业务资料和文字记录进行审查。审查方法包括抽样、核对、审阅、查询、调查、帐户分析、实地观察等;

(四)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条   验收完毕,省教育厅根据评估验收情况作出验收结论,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对验收评定为“优秀”项目的单位,下次申报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支持。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重新申请验收。项目没有结项验收的单位,不得参加新一轮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云南省示范性民办学校建设项目根据《云南省示范性民办学校建设指导标准》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学校授予“云南省示范性民办学校”牌匾及证书。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资助的项目资金归民办单位所有,在民办学校(单位)举办者变更清算时,应将该部分单列,不得作为举办者的投入;在终止办学时,应作为国有资产收缴,用于发展民办教育。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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