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之一是规范发展,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等文件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而民办学校规范管理中最重要的是财税管理。
一、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所以我们可以把教育服务分三类来进行分析把握:
第一类,学历教育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明确: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要理解好这一规定,需要把握两个关键词,一是“学历教育”,二是“教育服务”。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等。这里的教育服务收入,则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简而言之,提供学历教育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和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赞助费、择校费、床品费、校车费等等,均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第二类,非学历教育服务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非学历教育目前只有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这里的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而免征增值税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则是指在规定范围内收取(公办)或经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民办)的教育费、保育费。除此之外,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虽然只有符合条件的保育、教育费免征增值税,但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优惠政策。根据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类,教育辅助服务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教育辅助服务没有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的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上述优惠政策外,如果提供教育服务的学校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有关规定,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2022年4月份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直接免征增值税,不再受限于月销售15万、季度45万这个条件(注:销售额500万内),该政策目前规定的执行期限是到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其他需要缴纳增值税情形:场地租赁等非学历教育收入。
提供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适用税税率9%,符合条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适用5%征收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