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纳税要点(二) ——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 2022-07-20


企业所得税:学校提供服务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因此,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十四项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很多学校就此认为非营利性学校的收入都是免缴企业所得税的,其实不然,因为学校的非营利性收入往往只占学校收入的一小部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性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也就是说,学校收入中只有以上五类为免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而其他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伙食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等等收入均为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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