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
以下9类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文规定,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
1、符合条件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国税函发〔1994〕376号)载明:“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632号)规定:“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25号)规定:“对教育部颁发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以下简称《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对科技转化的税收优惠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