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纳税要点(五)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 2022-08-10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十四项规定:“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上述条款,需要着重把握的是“自用”两字,如果学校将房产、土地进行出租,则不再符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

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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