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第七条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虽然上述《耕地占用税法》概括性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免征耕地占用税,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实施办法、通知等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和限制性规定,需要重点加以把握。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六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第七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三条第一项进一步明确:“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的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