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报销单填写的一般要求:
在一般费用支出的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取得正规、合法、内容齐全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外来、自制),由费用报销者将其整齐有序地粘贴,按报账要求填制报销单,办理相应的审批和报销手续。
第二条 外来原始凭证的规定:
一、 由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盖有财政监制章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或行政事业单位结算收据,同时盖有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且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
二、 由工商企业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带有相应税务监章的正规发票。同时盖有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且内容真实,项目填写齐全。
三、 凡采购物品取得的原始凭证,应详细列明所购物品的名称、规格、单位、单价、金额等内容。若所购物品较多,单张收据或发票填列不下或取得的是定额发票,则应附有销售方填写的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四、 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的内容要完整,大小写金额要相符,不准涂改,否则不能作为报销的依据。
第三条 费用报销单封面必须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清晰。费用报销金额与原始单据金额一致。
第四条 经手人签名必须字迹清楚,易于辨认。
第五条 原始凭证的附件必须合法。
第六条 外购低值易耗品,要办理验收手续;单位价值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方能领用。
第七条 报账时间的规定
一、 业务报销时间的一般规定
一般的业务报销,应于业务办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的验收、入库手续;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归还借款等手续。
二、 暂借款的归还或报销规定
凡在办理业务之前已预先借用现金或支票的,必须与已经办结的业务一起结清。凡属逾期的借款,由财务部直接从工资中代扣归还,并通知其本人。
三、 报账业务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持审核无误报销单据和院领导批准的费用申请书,及时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差旅费及招待费用的报销规定
第八条 差旅费、招待费的含义
差旅费、招待费是指除包含一般的行政差旅费、招待费外,还包含招生、就业、实习等经费中使用的差旅费、招待费。
第九条 事项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各部门在接到出差通知或接待任务后,应按照通知内容和接待任务内容,事先分别填制《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出差申请单》、《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待费申请表》,一事一申请,凭通知和任务及相应的申请,到相应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处履行报批手续及预借款手续。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后,方可出差或进行招待。
各部门在创收业务中发生招待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招待费用报销的规定
一、 负责招待的部门持批准后的《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招待费申请表》,报分管院领导和院长签字,依据申请表和填制报销单到财务部报账。
二、 招待费用的报销,还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
第十一条 差旅费的报销规定
一、 出差人出差返回后7天之内,持已批准《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出差申请单》、出差通知等,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财务部初审,和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院长、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核签字后,到财务部出纳柜报账、销账。
二、 外出开会、学习期间的交通费报销参照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第三章 专项经费支出的审批报销规定
第十二条 审批。专项经费支出项目,由项目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还要对该项目组织可行性论证,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经分管院领导、院长共同审批。单项金额在一万元及其以上的,需报董事会批准,并将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财务部备案。专项经费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未事先报财务部备案的,财务部有权不予安排经费。
第十三条 所有的专项支出,相关的审批、借款、报销等,除履行正常的手续外,最后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院长、财务总监、董事长签字后报销。
第十四条 专项业务完成后,报销单后须附项目验收报告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备查。具体事项参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章 暂付款及预借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工程、维修、设备购置等大额预付款,凭审批手续和合同书到财务部办理暂借款。
第十六条 办理日常业务,需预先借款或预付款项的,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计划借款额。其中,出差借款,应根据学院规定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合理预计所需借款额。
第十七条 预借款或预付款的审批权限
一、 出差和招待(含招生、就业、实习等经费中使用的差旅费、招待费)借款的审批权限,参照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二、 专项经费的借款或预付款的审批权限,同本《规定》第二章第八、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工程、维修等的预付款应在工程竣工、维修完成并办理验收、审计等手续后手续,15个工作日内报账、预付款销账手续;购置设备等的预付款应在货到验收、安装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预付款销账手续;出差借款应在返回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借款销账手续;其他日常业务的借款应在业务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借款销账手续。
第十九条 上一次借款尚未结清者,一律不予以办理第二次借款,财务有权从其工资和津贴中直接扣款归还借款。
第五章 报账时间规定
一般情况下,财务部于每周一、四下午专门办理报账工作。
附件:费用报销流程图
1.借款流程图:
2.报账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