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关于差旅费报销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3-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按照勤俭节约、合理开支的原则,根据国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昆明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公杂费等。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各系、部、中心要严格执行差旅费报批、报销制度,财务部审核、报销差旅费要严格按照学院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标准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职 级 火车 飞 机 轮 船 备注
院长及相当职务 硬席(硬座、硬卧) 经济舱
经济舱
二等舱 按实报销
处级干部及相关职务 三等舱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经 批准方可 三等舱 按规定报销
说明 处级以下须经学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六条  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进行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日程较短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须经学院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第七条  乘坐往返机场的车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火车6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处级以下出差人员自愿乘坐飞机出差,若机票价格低于当天硬卧中铺火车票价格,按机票价格进行报销;若机票价格高于火车硬卧中铺价格,按硬卧中铺价格进行报销,差额自理。
    第九条  使用校车出差,其各类补贴、费用(含过路费、过桥费等),包含在出车费用中,不重复报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出差人员相同。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路程较短的,经学院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但不得自驾,租赁费用可凭据结合学院规定报销。
                         第三章  住宿标准
    第十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以上星级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往宿豪华房间,特殊情况须经学院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院长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照第十条规定凭据实报实销。
    第十二条  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如下,实际住宿费超过下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地区 省  内 省  外
标准 200元 一线城市 二线城市
每人每天 300元 250元
    第十三条  处级及以下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六条  不区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按以下规定执行,超支部分自理。
地区 省  内 省  外
标准 40元 一线城市 二线城市
每人每天 80元 60元
    第十七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学院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院级领导及以上职务出差的伙食费用凭票据实报实销。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指出差人员住勤期间用于交通等方面的杂费支出,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公杂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0元/人/天。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勤期间由学院提供交通工具的,可凭路桥通行费票据据实报销公杂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院级领导出差的公杂费凭发票实报实销。
                         第六章  与会、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离开昆明市城区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即非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学院按会议费统一开支,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指本办法第一至第五章规定,下同)报销。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离开昆明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会议通知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
    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培训时间超过十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培训资料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酌情报销。
    教职工带学生实习、采风、参加技能性比赛等,离开昆明市城区,可参照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酌情报销。

    第二十六条  离开昆明市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若在大学联盟内则参照大学联盟管理规定,在大学联盟以外的单位则按本办法中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进行报销。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5元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参加省级部门组织的活动,脱产参加活动的按出差管理办法进行费用报销,利用非工作时间不脱产参加活动的,其活动期间每人每天按30元计发费用补助,不再单独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  从事科研课题及调研工作的,在学院规定的范围内按专用经费管理办法报销,超支的部分,由课题负责人自行解决。
                         第七章  出境差旅费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指“出境”指实地到达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地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出境差旅费’’包括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出境进修培训、出境讲学与考察、出境合作科研等活动途中或住勤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
    第三十二条  出境差旅费标准参照省外东部标准执行,如需提高标准的,须报学院领导批准。
    第三十三条  出境参加互派合作、工作交流的,只按实报销往返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差旅费报销参照国际大学联盟相关报销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调动工作往学院的教职工,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学院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500元以内),凭据报销,但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学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包括:交通、餐饮、住宿、门票等),均由个人承担。出差人员不准用公款支付请客、送礼等费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国家《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订票手续费按规定标准凭票据报销,退票费需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合理的退票理由并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可报销。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按合理需要预借差旅费,出差返校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寒暑假期间除外)到财务部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超过规定时间,财务部可在电话通知本人后,从借款人工资、奖酬金中扣回借款,直至扣清为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之前有关差旅费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招生专员差旅费不适用本办法,按学院招生费用报销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长。

                              二O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2000-2021 云南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号:滇ICP备12000361号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滇ICP备12000361号-1

备案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

联系方式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职教园区

电话:0871-67985516 0871-67985881

传真:0871-67985981

  • 官方微信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5/04/09 09:33:10